【牟法小课堂】本是合作伙伴,却因“鸡蛋”闹上法庭
大河网讯 俗话说:和气生财,财源滚滚来。可是这两位合作伙伴却不“和气”了,因为“运送鸡蛋”闹上了法庭。这究竟是咋回事?
基本案情:小齐与小李本是关系十分要好的合作伙伴,双方一直处得很愉快,可是自从2022年6月22日小齐给小李送完鸡蛋之后,二人关系开始发生变化……
据了解,2022年6月18日至22日,小齐给小李运送鸡蛋,货款共计101263元,小李给小齐出具了欠条。2022年10月20日之前,小李支付了50000元货款,余下51263元仍旧未支付,后经小齐多次打电话催要,小李称,小齐使用他的车辆运送鸡蛋,并且在运输鸡蛋的过程中造成部分鸡蛋损坏以及开车产生过路费、油费、车辆违章、车辆损坏等情况,要求从需要还款的51263 元中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进行支付。双方对需要扣除的相关费用有争议,无奈之下,小齐将小李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经中牟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从51263 元鸡蛋款中扣除6263元(鸡蛋货损、油费、过路费、修车费、扣分等所有费用),小李需要支付小齐货款 45000 元,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双方握手言和,并称会继续合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中牟法院黄店人民法庭法官王云单提醒:买卖合同是社会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提高法律风险常识,一是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防止日后产生纠纷时缺乏相关合同依据;二是如交易中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则应更加重视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付款凭证等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日后诉讼中可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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