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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出重拳!河南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018-11-12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张楠)11月12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教育厅获悉,河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下称《标准》),面向各地市印发,进一步推进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工作。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对于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法人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自然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在培训内容上,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编辑:魏蔚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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