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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被告获刑1年半,为何这样判?审判长回应

2019-07-10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常某的量刑出于哪些考虑?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什么?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大河网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

  视频截图

记者:常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以及该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即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具体到本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在初中毕业后,近二十年与老师张某某无任何交集,正常工作生活,案发当天开车与朋友去钓鱼,偶遇一人与其二十年前老师相似,临时起意拦下并确认是其老师后即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安排他人录制殴打视频,事后自己反复观看且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常仁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常仁尧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即使常仁尧对张某某教育方式不认同,亦不能成为其在二十年后随意辱骂、殴打老师并传播炫耀的理由。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对张某某拦截、辱骂、殴打,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网民和舆论批评后,不仅未及时悔悟、采取措施减小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进行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扩散范围更广,网络传播进一步升级,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常仁尧的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某某,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记者:对常某的量刑出于哪些考虑?

审判长:对被告人常仁尧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根据刑法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常仁尧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鉴于常仁尧是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常仁尧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记者: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什么?

审判长:被告人常仁尧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本案也带来诸多启示,为我们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如确实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解决。事实告诉我们,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肆意报复、发泄私愤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相关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常仁尧以对近二十年前老师教育方式的不满作为伤害老师的理由,无论从其毕业以后工作生活一切正常的状态上,还是从时间间隔及伤害对象上,都不能为常人所理解、接受。常仁尧为炫耀和发泄不满情绪,偶遇老师即实施侮辱殴打行为、录制视频并导致网上传播,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编辑:梁倩文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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