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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工作河南再提新要求 中级法院配备不少于三名员额法官专办

2019-10-14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10月14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结合我省营商环境预评价结果,河南省高院近日对破产案件审判再提新要求,其中包括加大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力度、推进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后续问题处理等。其中在充实破产审判力量方面明确提出,中级法院配备不少于三名员额法官,专办破产案件;基层法院不少于两名员额法官,在办好破产案件前提下方可适度办理部分其他案件。

据了解,10月12日上午,省高院组织召开全省法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活动动员部署视频会,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对去年以来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肯定了去年以来在破产审判提升质效和服务大局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同时结合我省营商环境预评价结果,指出了工作中的问题短板。

史小红说,提升破产审判水平,改善“办理破产”指标表现,是全省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全省各级法院特别是“一把手”要认识到位、责任上肩、措施有力,全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加大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力度。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和资产处置未完成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全部由审理法院“一把手”包案,一年以上未结案件由分管院领导包案。

扎实推进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后续问题处理。对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但尚有遗留问题需要处理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紧盯不放,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案件的资产处置和财产分配工作。

充实破产审判力量,确保专职专业。中级法院配备不少于三名员额法官,专办破产案件;基层法院不少于两名员额法官,在办好破产案件前提下方可适度办理部分其他案件。

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无充分理由不得直接指定管理人。逐步推进管理人全部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每个年度、每个案件都要对管理人进行考核,严格对费用支出申请的审核,积极推动建立管理人协会。

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客观体现破产法官工作量的绩效考核办法。对破产案件确定合理折抵比例或实行单独考核。

加大快速审理机制适用力度。丰富通知、公告方式,合并或简化流程、手续,缩短债权申报、资产清查等环节时限。

着力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和资产整体转让案件数量。探索预重整、出售式重整,提高成功率。

同时,省高院还要求各级法院严格审判管理,充分运用“一网两平台”,加强内控审限管理。积极推动“执转破”工作开展,科学设计“执转破”考核指标,重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做好破产审查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线索提供:秦权)


编辑:魏蔚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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