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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女子骑电动车被撞身亡,交警为何判定她与货车司机负同责?

2019-12-05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张鸿雁

  漯河女子骑电动车拐弯时,被后方一辆大货车撞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2月5日,记者从漯河市交警支队了解到,经民警调查研究,最终判定电动车驾驶员与货车司机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据了解,该起事故发生于9月4日上午9时15分,孙某驾驶豫LM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24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4公里500米(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乡台坡魏村村牌西50米)处时,与同方向在前实施左转弯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判定,当事人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刘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编辑:臧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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