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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十二谭之第七谭:夫妻也要“财帛分”

2020-06-01河南法制报

  □主持人: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园园

  导言

  生活中,人们的愿景总是夫妻共享荣华共担风雨,无论贫穷和疾病均不离不弃。但总有一些现实将这些美好愿景撕碎,比如一张夫妻共同债务证明。

  当家务事在“嘴皮子”上越理越乱的时候,就需要法律来维护公正。婚内单方举债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此次民法典创新性地将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写入其中,明确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四条原则。一个人的债务,是一方还,还是夫妻双方一起还,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表示共同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网友有话说

  网友海冰杰:

  民法典的这一章可以说是值得大家普天同庆了,因为夫妻之间的债务,只要另一方没有在债务书上签字,那么这笔债务就无须共同承担。这也给予许多急于结婚的夫妻一些安全感,另一方也是会酌情帮助自己的配偶偿还的,毕竟夫妻之间的感情在,如果这个时候有孩子了,那么债务基本都需要共同一起偿还的。

  网友登:

  虽说夫妻债务这次在民法典中实施了一项共债共签,但是要知道,如果真的另一方要使坏,甚至找到一些无良的律师通过一些违背职业道德的方法,把原本自己欠的外债,变成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到那个时候真的就很无语的了。所以还是一句话,找人结婚,还是要三思而行,不要因一时冲动结婚,结果找了一个人渣,最后受伤的依旧是自己。

  ■专家释法

  主持人:婚内单方举债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民法典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有哪些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编纂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亮点,是将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明确写入其中。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事务的办理过程中,不需要事事都由双方共同出现在社交领域,只要有一方代表家庭实施了诸如家庭消费、家庭教育开支等行为,就会被当然推定为是代表夫妻双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夫妻债务就出现了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创新制度安排,总结了长期以来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就相关问题的处理提出的一些有效的司法解释,同时也参考了相关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主要强调以下4条原则:

  一是共债共签,夫妻双方通过共同签署债权债务文书的方法,认诺某一个债务的形成,这体现了民事活动要遵循的自愿原则。

  二是虽然某些债务的发生是夫妻一方签字,但是夫妻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那么债务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生之债。

  三是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明显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四是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借贷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他应负有举证责任。

  这4条原则,对于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边界,具有清晰的法律意义。

  主持人:这一法条适用于哪种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呢?

  郑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副教授马迁:这一条对高净值人群来说非常重要。在目前法院审理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当中,已经有不少案件都涉及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纠纷,说明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已经成为现行婚姻家事财富纠纷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民法典这条新规来看,有两大重点值得高净值人群关注:一是共意共债,即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借的债,无论是事前签字还是事后追认,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共用共债,不管是一方借的债,还是双方借的债,只要借的钱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生产经营,这样的债也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丈夫做生意开公司因为生产经营所借的债,而丈夫作为公司股东对债务签字作连带担保,这笔担保之债很可能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主持人:相比之前您办理过的一些纠纷案件,该法条填补了哪些漏洞呢?

  河南省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民:在以前的案件中,有些夫妻一方用个人名义举债,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经营,但夫妻二人为逃避共同债务,办理离婚手续,“假离婚真逃债”,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意即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该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漏洞,但是却让很多无辜的配偶一方背负了莫名的巨额债务,他们对债务不知情、更没有因此受益,仅仅因为婚姻关系,就要为夫妻关系另一方分担债务。

  以实践中常见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例。夫妻一方欲向他人借款10万元,出借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该10万元借款到期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该做法即为“夫妻共债共签”。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事后另一方对借款一事表示认可的,该10万元也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只有一方签字,夫妻另一方既没有签字,又没有事后追认的,但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将所借10万元用于该夫妻家庭生活,或者家庭经营,那么该10万元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共债共签”包含了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对债权人起到了保护作用,防止了夫妻“假离婚真逃债”、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另外,夫妻双方没有“共签”的,债权人如果认为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负有对该债务用于家事和家庭经营的举证责任,这样则有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夫妻一方,做到了公平公正,体现了司法正义。

  ■背景资料

  “借条上没有妻子签名,法院为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生前借款16万元,妻子被诉还款”……夫妻债务引发的纠纷,一直是个热门话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通报,夫妻离婚涉及共同债务的纠纷时,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七成多,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编辑: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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