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父债”是否“子偿”?
“当我们向外出借钱款时,应理性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以免留下纠纷隐患。作为债权人,还应注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有关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地主张自身权利,并注意保存及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关键性证据。”
□本报记者周青莎本报通讯员鲁维佳马永川
债务人去世,所欠的借款、花呗等债务就不用还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9月17日执结的一起债务清偿纠纷表明,这样的想法只是“一厢情愿”。债务人去世,所欠的合法债务并不会随之消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马某与秦某是同村邻居。2018年1月,秦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马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9年2月,秦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所有财产由其妻子程某及子女继承。秦某去世前仅向马某支付利息5万元。多次讨债无果后,马某将程某及其子女起诉到了法院。
经过审理,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数额。然而,调解书生效后,程某等四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于是马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虽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干警并未放弃,通过走访得知被执行人所在村庄正在拆迁,程某一家将领到一笔拆迁款。于是,法官
及时跟进,并依法将该账户冻结。这下程某坐不住了,表示愿意偿还借款。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最终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债务人去世,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父债”是不是该由子还?本案承办法官陈亚红介绍,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全面继承和限定继承相结合的继承原则。继承人不能只接受遗产中的积极财产,还须承受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即遗产债务,该债务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
如债务人留有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按照该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对于这种情形,债权人也不必担心自己的钱全都打水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债务仍以遗产为限进行偿还。
陈亚红解释说,本案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范畴,该类纠纷不同于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其请求权基础与民间借贷纠纷也有所不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亦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之日起计算。
“当我们向外出借钱款时,应理性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以免留下纠纷隐患。”陈亚红提醒,作为债权人,还应注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有关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地主张自身权利,并注意保存及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关键性证据。
编辑:史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