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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如何保障?近200位专家学者呼吁为黄河全流域立法

2020-11-30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祝传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是否制定适用于黄河全流域的治理法(以下简称黄河法)?11月29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论坛在河南郑州举行,来自中国社科院、黄河流域各省份社科院及部分高校、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代表和专家近200人齐聚一堂,共同探讨黄河流域法治保障的立法、执法及智库建设等问题。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俞树毅认为,制定黄河法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的立法保障的关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现有黄河流域立法全面否定,而是通过《黄河法》的制定同步优化立法保障体系结构和健全保障内容。

  俞树毅说,《长江保护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近期颁布,并成为我国第一部实质意义的国家重点江河流域立法。该草案的呈现,凝结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顶尖学者和实务专家近30年的心血。较之长江保护法立法,黄河法之制定虽然适用范围、问题面向等都明显不同,但是其立法机关、指导思想等是一致的。在定位上,都是“一河一策”原则下大江大河的基本法;在制度创设上,都需要贯彻生态文明制定与流域治理的结合;在立法机关上,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组织和制定。因此,研究、学习并汲取长江保护法立法经验,有助于更快、更好地完成黄河法立法工作。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姚文广在致辞时表示,制定黄河法可依法破解黄河水资源短缺难题。黄河属资源性缺水河流,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的2%,人均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7%,养育着全国12%的人口,灌溉着全国15%的耕地,承担着400余座大中城市、县(市、旗)以及大量能源基地的水源保障任务。因此,迫切需要制定黄河法,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统筹黄河干支流,使“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提高黄河水安全的保障能力。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邓达奇认为,黄河流域是一个相对封闭性的自然地理单元,过去以省级区划与部门职责为中心的“九龙治水”式条块管理模式弊端日益凸显,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党中央顺应自然属性、尊重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而立法授权是目前国内“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的基本途径。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明确了路线方针,本次论坛的顺利召开,进一步深化了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理解认识,进一步增强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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