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饭店噪音致楼上业主耳聋?郑州“耳聋”女子二审败诉,省高院:法律适用错误,指令再审
2018年12月24日至今,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连续多篇报道,持续关注了”郑州一小区楼下开几家饭店,平时噪音大。二楼业主突发性耳聋,将几家饭店告上法庭“一事。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一直认为,常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初步证明饭店产生噪音污染与其听力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未支持常女士的相关诉讼请求。
12月14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当事人常女士处得知,上周,她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原审法院属法律适用错误,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楼下饭店噪音大,楼上业主耳聋后将饭店告上法庭
2013年10月,常女士在郑州西三环与电厂南路交叉口附近望湖花园小区,购买了3号楼临街2层的住房。2016年1月前后,她装修正式入住新房。但是,没入住几个月,楼下1层的商铺就开设了一家饭店,并将排烟风机安装在其主卧室窗户正下方,而餐馆的排烟风机及铁皮烟道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较大的噪音。
随后,楼下饭店的数量不断增加。楼下一家饺子馆装修时,将排烟铁皮管道装在了2楼平台上,而该管道距常女士家卧室八九米远,由于噪音太大,每天晚上常女士都要忍受噪音折磨,无法入睡。她多次向执法、环保等部门反映,虽个别饭店采取了一些降噪措施,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17年的一天,常女士的耳朵出现“嗡嗡嗡”的声音,之后就啥都听不见了。她到医院诊断发现,患了突发性耳聋。常女士找到专业噪音检测公司测量发现,卧室中噪音明显超标。在她看来,由于楼下饭店的噪音,才导致了耳聋。于是,她将楼下四家饭店起诉至法院。(2018年12月24日,大河报连续3个版对此进行了报道)
去年6月28日,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正式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一审法院认为,经专业检测,上述饭店的昼夜噪音值,超出了A类房间(住宅卧室)的噪音排放限值。对于该现象,该法院判决,仍在经营的饭店应采取有效措施,将烟机和风道噪声降至《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2A类功能区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以下。
◆噪音与耳聋之间的因果关系,该由谁来举证?
在噪音污染与耳聋的因果关系方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耳聋的发病原因复杂,污染环境纠纷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常女士应初步证明该主张的可能性。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制订的工业企业噪声暴露安全限制为85dB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而常女士噪音检测报告中的数值均远低于85dB,对常女士造成的影响不可能是长期的85dB以上噪声刺激。医学研究和临床经验排除了四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导致常女士耳聋的可能性。常女士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可能性,因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不能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并未对常女士要求赔偿治疗耳聋产生的医疗费用9.7万余元给予支持。同时,因常女士未就存在油烟污染进行举证,故对其有关各被告做好油烟防护措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常女士要求各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常女士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工业企业噪音暴露安全限值,不适用于居民住宅小区。同时,常女士是在休息时间被持续的噪音污染,并不适用工业企业噪音污染标准。另外,一审法院已确认常女士的主张适合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被告并未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常女士及其丈夫在法庭上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证明饭店噪音导致耳聋”这一举证责任。
因对该判决有异议,常女士又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无奈,常女士因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508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12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做出了民事裁定书。
◆省高院裁定: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指令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侵害之间其有关联性。”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当被侵害人初步证明责任完成后,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常女士已证明四家饭店的噪音对其听力造成了损害,并已初步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常女士在环境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已完成。故原审法院认为常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初步证明四家饭店餐饮产生的噪音污染与其听力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常女士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之规定,本案依法应进行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编辑: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