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18个窨井盖,咋被判刑3年6个月?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邵可强 实习生 熊燕萍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许昌一男子盗窃窨井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偷十几个窨井盖,咋被判刑3年半,是否存在量刑过重?不少人有这样的疑问。12月29日,大河报记者进行采访,对该案件进行还原。
【案件】盗窃18个窨井盖获利500元
12月29日,大河报记者从办案的许昌市检察机关了解到该案的基本情况。
涉案男子张某平时以打零工、收废品谋生,一次听人闲谈说窨井盖可以卖钱,他便记在了心里。随后,他白天驾驶三轮车踩点,凌晨再将沿途的窨井盖撬下搬运至三轮车内。具体经过如下: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与莲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约50米至300米处路西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南非机动车道上、新兴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向东280米处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10块;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桃源路与绿槐街向北80米路西非机动车道上、向西5米路北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
市政负责巡查的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路段的窨井盖被盗后,向警方报案。警方从监控中发现,张某作案时间很固定,经常驾驶一辆红色三轮车在凌晨后出没在街道上。作案后将交通工具停放在许昌市魏都区某村,民警就连续在张某出现的地点蹲点守候,2020年3月16日,嫌疑车辆再次出现后,民警当场将其抓获。
经进一步讯问,张某将偷得的窨井盖以十几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站,经统计,张某共盗窃窨井盖18个,至案发时已售卖2次,累计获利500余元。
【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3月13日,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3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8月21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张某偷18个窨井盖,获刑3年半,办案机关办理时考虑哪些因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通报该案时称,该案发生后,当地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对案发路段不同时段非机动车、行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指导侦查人员在案发主要地点进行侦查实验,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根据查证情况,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还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释法】偷窨井盖如何量刑定罪?
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3月,由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2项罪名,最高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而是将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采访中,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此前偷窨井盖的行为,与诸多偷盗行为一样,都只能归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只有盗窃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指导意见的出台,使此类案件在惩处力度升格,彰显了刑法对于维护群众“脚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
具体到上述案件,窨井盖作为一种公共设施,张某对一些人流量、交通密集的公共路面窨井盖进行盗窃,侵犯的不仅是公共财产,还有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些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不能简单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务罪来认定,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处理。
编辑:史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