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

漯河首例!超标电动车引发事故 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2022-09-06大河网

大河网讯 2022年3月19日18时50分许,刘某驾驶某牌电动三轮车沿漯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艺童双语幼儿园门前时,撞到同方向步行的鞠某,造成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陵大队认定: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各行其道、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刘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定事故车辆

3月19日,事故发生后,刘某急忙驾驶肇事电动三轮车将鞠某拉至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卫生院急救,鞠某因伤势严重在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卫生院死亡。

随后,刘某与原告贾某(死者妻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鞠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33万元。经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陵大队委托,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某牌电动三轮车车辆类型进行鉴定,并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河北津实〔2022〕交鉴字第3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受检的某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

起诉生产厂家

原告等人将被告山东某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却作为电动车进行销售,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

作为非直接买受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原告主张被告在一定范围内赔偿具有合理性,结合本案事故后果及获赔情况,判决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判决电动车生产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元。(杜素丹/文图)


编辑:祝萍

推荐阅读

精彩评论
加载更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