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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条件和范围有哪些?这两种情形不适用

2024-01-17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申华 王怡潇)2024年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暨合规建设指引》白皮书,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牛晓丽在答记者问中介绍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为保证合规改革的正确方向和综合效果,最高检从这项改革开始就明确了适用条件和范围,并且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及时对适用条件和范围予以完善。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改革规范性文件规定,适用合规改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范围

  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这方面需要重点把握“单位或者关键人员”特殊主体和“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两个方面。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企业范围

  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涉案企业以及与涉案企业相关联企业。在适用上落实依法平等保护,无论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自愿开展合规整改的,都可以开展企业合规工作。

  以下两种情形不能适用合规改革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检合规改革规范性文件还规定了合规改革适用负面清单: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因为不是真正的涉企犯罪,不能适用合规改革;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不符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的的案件,不能适用合规改革。

  “我们将严格把好合规改革适用条件和范围,在落实依法平等保护的同时,更加突出公共利益考量,着力提升合规办案质效,确保合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走稳走实。”牛晓丽表示。

编辑:孙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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