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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化解不良债务,郑州惠济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

2024-05-20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郑州又一法院发出《预查废证明》。5月20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首次为一家金融机构开具了《预查废证明》,助推金融机构高效化解不良债务,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高效化解不良债务,

  惠济法院发出《预查废证明》

  据介绍,此前,某金融机构向惠济法院提交了对被执行人余某的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在执行立案审查过程中,法官发现李某在惠济法院及其他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按照以往流程,金融机构仍需走完整个执行环节,才能将该笔债务核销处理。

  为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简化案件处理,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惠济法院经慎重研究,为该金融机构开具了该院首份《预查废证明》,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某金融机构直接以该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务核销凭证,撤回了执行申请。

  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郑州已有多家法院推行该制度。其中,一家消费金融公司于4月1日向郑州自贸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审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已在其他法院有终本案件,符合“预查废”制度适用条件。当日,郑州自贸区法院向该公司出具首份《预查废证明》。

  4月2日,因信用卡逾期纠纷,一家银行的代理人前往金水法院起诉张某。立案庭工作人员审查发现,张某存在关联执行案件,并且关联案件经法院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金水法院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

  4月23日,管城法院向一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载明该银行申请执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孙某,已有其他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什么是“预查废”机制?

  惠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预查废”主要针对信用卡纠纷以及标的在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对象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法院在审查上述案件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金融机构可以进行不良资产核销。

  在“预查废”机制启动之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虽然金融机构可能已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为有相关监管要求,仍需经过诉讼、执行等多个环节,并在取得法院出具的终结或者终止裁定后才能申请债务核销。在该机制实施后,银行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可凭借《预查废证明》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这种模式既能快速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案件,避免了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预查废”也并不等同于免债务,金融机构凭借《预查废证明》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是银行内部的必要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

  该负责人介绍,针对金融纠纷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预查废”制度的引入,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回应了金融企业的诉讼需求。下一步,惠济法院将继续推进和运用好“预查废”机制,丰富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金融司法供给效能,更好地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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