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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除了大胆说不,还有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11-25人民法院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的重要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反家庭暴力法有效实施,在11月25日国际反家暴日到来之际,本报特别邀请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王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胡件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隗佳、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雷鸿,与本报记者盖峰一起就人民法院反家暴工作进行交流探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王戎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胡件平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隗佳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雷鸿

  受害者要及时报警主动求助保留证据

  记者:王庭长您好,作为从事家事审判的法官,请您介绍下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哪些行为、情节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王戎: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形式有通过殴打、捆绑、残害等直接对家庭成员身体造成伤害的身体暴力行为,通过恐吓、谩骂、侮辱、诽谤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精神造成侵害的精神暴力行为以及强行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行为,或实施极端化行为排斥、干预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等侵害行为,比如跟踪、短信骚扰等。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充列举了家庭暴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将夫妻离婚或者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也参照家庭暴力处理,可以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总结一些案例不难发现,不少“被家暴者”或举证意识淡薄,或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想不到也不敢留存证据,往往使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增大,对此,您有哪些建议?

  王戎:家庭暴力主要发生于家庭内部,囿于法律认知和社会传统心理等因素,当事人通常不愿诉诸公权力解决。受害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既无力反抗,维权难度也很大,其身体和心理健康往往都会严重受损。

  因此,一旦遭遇家暴,我们建议受害者:一是及时报警,主动求助。既可以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寻找机会及时报警,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家暴告诫书,也可以在事后及时向妇联、村(居)委会等有关组织或单位求助并保留记录。二是保留证据,就诊验伤。在法答网涉及家暴的近千个提问中,绝大多数都是围绕证据及认定展开。因此,受害者一定要保留受伤图片、视听资料、诊疗记录,以及施暴者曾经出具的保证书、威胁短信、双方就事件处理的书面协议书等文件,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证据。

  记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女性似乎更容易遭遇家暴,但近年来男性成为家暴受害者的案例也逐渐增多。在您看来,性别、年龄等因素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有影响吗?

  王戎:就性别而言,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男性受害者的遭遇可能因社会认知偏差或羞于承认而难以被及时发现。就年龄而言,老年人和儿童因表达能力有限,遭受家暴时,也往往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对此,我们会根据个案情形,依职权加大调取证据的力度。

  但总的来说,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并不受行为人和受害人性别、年龄等因素的影响。无论男女老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公正保护每一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我记得在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年),上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老年男性因受妻子长期谩骂、殴打致伤的申请,并依法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与父母、子女关系相比,家暴行为更多时候发生在夫妻之间。如果一方当事人因遭遇家暴起诉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离婚,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怎么处理?

  王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如果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这就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而且,在判定存在家暴情节的离婚案件中,法官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对施暴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对于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会予以支持。

  父母之间无论哪方存在家暴行为,势必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将家暴行为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量,确保孩子能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记者:家暴受害者遭受的伤害来自身边关系亲密的家人,这种心理创伤是很难修复的。在审理涉家暴纠纷案件中,为缓解受害人的心理创伤,您认为法院能做些什么?

  王戎:是的,家暴受害者心理创伤的愈合是一个长期过程。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可以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保护合力,为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与干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及时进行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等等。目前,上海多家法院已建立专门的心理疏导室,引入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实现心理疏导嵌入家事审判全流程。据统计,上海法院已有365名干警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构成犯罪

  记者: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胡庭长,作为该案承办法官,请您先简单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胡件平:李某(女)与龚某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共生育两个儿子。2022年,龚某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2023年,龚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

  诉讼过程中,李某自述曾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用刀威胁。但由于其本人并不想离婚,也没有收集其他的证据,能够提交的证据仅为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

  记者:也就是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都是龚某,李某作为家暴受害者却不愿离婚,这似乎与常理不符。那么,您当时是基于什么考虑,为李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胡件平: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是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将来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

  并且,结合本案情形,我们认为李某具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较大可能性,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李某未来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我们便当即以“存在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为李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记者:一般来说,申请人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功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

  胡件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便可以成功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如果遇到一些特殊主体(如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者)遭遇家暴的情形,怎么处理?

  胡件平:现实生活中,我们的确会碰到这种特殊情形。对此,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有人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固定期限的,对于申请人只具有“一时”的保护作用,您怎么看待这一说法?

  胡件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将来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客观上看,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长仅有六个月期限,但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之前,被申请人还有家暴倾向的,当事人还可以再向法院申请延长。

  更为重要的是,针对当事人的家暴行为,法院不是在“单打独斗”。例如,我院就联合本地公安、妇联、民政、司法等多部门设立了反家暴联动中心,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加强调解、心理干预、法律知识普及等方式共同化解家暴纠纷,帮助提升民众反家暴的能力和意识,对施暴者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记者:您刚刚提到了“强有力的震慑”,如果被申请人就是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有何惩治措施?

  胡件平: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司法实践中,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正如我刚刚说的,法院会通过与其他单位部门的联动,加强对于违反禁令人员的惩戒举措。比如,我院曾针对一起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人员依法作出司法拘留措施,被申请人一看法院是会“动真格的”,之后就再也没有实施家暴行为。

  开拓创新,进一步转变家庭暴力治理理念和模式

  记者:2016年3月1日生效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近年来,随着该法的制定与实施,司法机关处理家暴案件无法可依的情况得到改善。隗老师,您认为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治理还存在哪些问题?

  隗佳:正常情况下,家庭绝大部分内部事务处于自治范围,外界不应过多介入,才能保证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但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伤害极大,已非单纯的内部矛盾,难以通过家庭自治得到有效解决,此时就需要外部力量的救济。目前看来,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呈现出相对保守迟滞的特点。

  举例来说,我国刑法中侵害人身权利的相关罪名主要规制那些已经对生命权、身体健康权造成严重实质侵害的暴力行为,尚未涵盖语言暴力、精神暴力、轻微伤害等多种形式。实际上,尚未发生严重结果的家庭暴力本身亦蕴含导致受害人生命或者身体健康遭受重大侵害的极大可能性,正是这种潜在的暴力升级危险,需要司法及时介入并加以制止。

  记者:在您看来,应如何充分发掘现有的法律资源,以有效规制家庭暴力?

  隗佳:公私合作治理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思路。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例,如果出现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能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被申请人违反该保护令时,申请人即可寻求刑事救济,即通过严厉的刑罚手段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依托这一规定,刑法得以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民事法律相衔接,并形成针对家庭暴力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

  公私合作治理模式有利于全面发挥刑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威慑功能,以刑罚实现对加害人的特殊预防、对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并且缓解了家暴案件中存在的最难以解决的暴力行为的证明问题。因为在公私合作治理模式中,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民事裁定,此时申请人主张对方有家暴行为申请保护令时,所需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远低于直接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所需的证明标准。如果被申请人继续施暴,则以其违反民事裁定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对于家暴行为的证明负担。

  记者:也就是说,您认为通过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可以实现民刑联动,从而全面治理家庭暴力?

  隗佳:相较于传统刑事治理模式,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基础构建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可以将以往被忽视的尚未引发严重实害结果的家暴行为纳入刑法视野,在理论上确实可以扩大刑法对于家庭暴力的打击面,但囿于种种因素,目前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尚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

  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仅明确列举了禁止施暴、禁止骚扰跟踪、责令迁出住所三项禁止令,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并不周全,需增加、细化具体执行内容。

  另外,我认为家庭暴力的治理理念还应由“损害救济”转为“风险救济”,并以积极刑法观为指导,在严重实害结果出现之前探求有效的法律介入途径,以充分保障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反家暴问题研究,为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记者:提起反家庭暴力,就不得不提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据了解,2008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第一份反家庭暴力司法审判参考性指导文件《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一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引入我国。雷副所长,您能介绍下后续发展情况吗?

  雷鸿:随着该审理指南试点工作的推开和反家庭暴力的法治宣传加大,各地区也陆续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文件。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尤其是202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几个重点问题,如“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家庭暴力范围”“共同生活的人”“相关证据”等,对司法实践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记者:有没有直观一点的数据来表现该制度的作用?

  雷鸿:根据最高法院对外公布的情况,2016年至2022年,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5万余份,签发率由2016年的52.0%提升至2022年的77.6%。

  2023年,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相较于2022年同比增长41.5%,增长幅度创近五年来新高。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越来越为公众所知、所用。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它就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司法防护盾。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反家暴典型案例应该也是应用法学研究的重点吧?

  雷鸿: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多批涉及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一直都是应用法学研究的重点。其中,既有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也有同居等非家庭成员的暴力;既包括殴打等身体暴力,也包括侮辱、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既有对以管教子女为名实施家暴行为的认定,也有对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杀死施暴人行为的认定;既有对受到殴打等身体暴力的受害人的保护,也明确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确定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既有全流程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有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行回访和督促执行的做法,等等。

  这些案例对于法治宣传和指导审判实践,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

  记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从应用法学研究角度看,预防和纠治家庭暴力,您认为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雷鸿:一是要坚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自觉融入研究全过程各方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进一步深化推进对反家暴相关重点难点问题研究。

  二是要聚焦审判执行中心任务,确保研究取得实际成效。紧扣当前反家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行为举证难、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冷暴力等行为能否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范围、时间及责任如何进一步明确,告诫书制度如何完善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着力缩小审判理论供给上的差距,为审判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三是坚持凝聚多方力量,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对于反家暴领域存在的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一定程度上存在各自为战、资源分散、研究成果针对性实用性不强的现状。为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建立了对内联络、对外联络、会商研讨“三个机制”,积极发挥研究基地的司法智库平台作用,通过组织反家暴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等方式,推进理论与实务的深度融合。

  记者:防治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也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话题。从应用法学研究工作实践的感受来看,您认为,下一步的发力点有哪些?

  雷鸿:只有厚植反家庭暴力的法治土壤与社会土壤,让越来越多的人敢于伸出援助之手,对受害者的支持才会更加有力,实现消除家庭暴力的目标才会更近。

  一是进一步做好反家庭暴力的法治宣传,推动形成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让受害者更容易打破沉默、勇敢发声。

  二是统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按照程序性事项的“较大可能性”标准掌握,进一步提高签发率。同时,对一些基层法院采用的线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做法进行推广,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更加可及、更为便捷的绿色通道。

  三是进一步推动形成反家暴案件的执行联动机制,细化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协助执行”主体的范围、程序、职责及不依法履职的后果。同时,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

  另外,我们在研究工作中了解到,家庭暴力案件中经常存在被申请人性格暴躁、双方冲突激烈的情况,被申请人往往有威胁、恐吓法官的行为,对于涉家暴案件办案法官的保护也值得重视。为此,法研所就法官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接触到各种负面情绪、悲惨事件和犯罪行为带来的司法职业替代性心理创伤问题曾进行专门研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今后我们对此将进一步深入研究,最终目的是让法官能更好地审理涉家暴案件,切实筑牢反家暴的司法防线。

编辑:范弘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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