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民法学教授王利明在郑州举办“民法理论与实践”报告会
大河网讯(记者 祝传鹏)12月28日上午,由河南省律师协会、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违约救济的新发展”报告会在郑州举办。民法学研究会系统、政法系统、高校科研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共计900余人参加本次报告会。报告会由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宏伟主持。
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徐步林在致辞时说,违约救济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违约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违约救济的新发展是目前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和研究的焦点和重点。
“面对新发展和新变化,我们需要不断地加强违约救济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在致辞时说。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体系化阐释了违约救济的新发展。王利明以“违约救济的概念与理念”作为切入点,深入解析了司法解释中贯彻的“填平原则”“衡平原则”和“预防原则”。同时,王利明教授还从构成要件、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司法终止的必要性、不属于情势变更和司法终止的时间五个问题入手,分析了合同的司法终止作为实际履行制度发展的新动向。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田土城作为与谈人分享了观点,认为可以从违约救济权制度的新发展和违约救济规则的新发展两个方面来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违约救济的新发展。田土城教授解释了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前者实际上是违约发生后当事人有没有权利进行救济的问题,后者则是在有救济权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什么规则、标准和依据进行救济的问题。
田土城教授还分别分析了违约救济权制度和违约救济规则新发展的具体表现。具体而言,违约救济权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合同终止确认权的创设、合同解除三个月异议期限的废除、合同解除独立于违约责任和清理等方面;违约救济规则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可得利益计算扣除履约成本的新规定、可得利益计算规则、违约金调整规则、违约金和定金选择适用等方面。
编辑:陈梦伊 审核 :范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