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虚假认证将予以奖励 河南规范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市场
大河网讯(记者 申华 王怡潇)公平有序竞争的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环境有利于提升行业公信力,助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健康发展,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2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吹风会上,河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在答记者问中介绍了《办法》在立法中的亮点和创新举措。
职责|明晰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进一步理顺了监管职责。检验检测认证涉及制造业、建筑业、环境、化工、食品等多个领域,《办法》第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检验检测、认证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通过明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规范|全流程规范检验检测活动
把好样品关,样品是检验检测活动的基础,《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检验检测样品获取、使用、保管、处置流程,保障由此产生的检测结果真实可信;把好中间流程,《办法》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程序,要求机构不得出具不实、虚假报告,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把好结果关,《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检验检测档案记录、保管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互为印证,可溯源。
监管|全方位监管认证机构、程序、结果
全方位监管认证活动。一是保障认证机构独立性,《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认证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认证客观公正的活动;二是规范认证程序,《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并对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存档;三是强化认证结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制度,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要求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伪造、冒用或者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不得使用与实际所获不一致的认证标志,不得对获得的认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奖励|举报虚假认证将予以奖励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办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规定举报虚假认证、出具不实认证结论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并提供有效关键线索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四十三条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等,依法受理投诉、举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编辑: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