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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知识产权归谁

2025-04-25大河网-河南日报

随着科技进步,生成式人工智能走入寻常生活。河南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富晓 摄

  ■编者按

  这两天,一条微博热搜引发持续讨论——在2025中国(安阳)国际汉字大会期间,华语流行音乐作词人方文山接受河南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词作者的某一部分创作可能会被AI取代,AI可以记忆畅销曲。

  相信大多数手机使用者都有这样的体验:输入几个关键词提出要求,DeepSeek、豆包等工具就能写公文、写小说;投喂几段素材明确参数指令,就收获一张定制海报,甚至一段高清片……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随处可见,宣告着新生产生活方式的开启。

  与之相伴而生的法律问题也摆在面前:AIGC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其可以称之为作品,那么著作权归谁?我们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时,如何避免侵权风险?

  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宣传主题为“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为此,本报邀请三位业内人士,就“AIGC的知识产权”这一热点话题展开一场跨时空的圆桌对话。

  AIGC著作权保护强调人的创造性贡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许辉猛

  随着ChatGPT横空出世、DeepSeek深度应用,利用AI生成文字、图画、音乐、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内容已经司空见惯,并且逐渐与用户生成内容融合,人人都可以领略到生成式AI的强大魔力,重塑了人类社会内容生产范式,全民创作的时代真正到来了。

  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媲美人类创作,在频繁的人机互动中,新的问题出现在眼前,一是AI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二是如果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归谁,这些问题在学术界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看出,独创性是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要件。

  部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人类作品的外观,如果不加以提示往往无法准确识别是人类创作还是人工智能生成,这时候需要深入考察人工智能创作过程是否体现了人类的智慧贡献。

  创作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或者情绪予以表达的过程。对于用户来讲,输入提示词可以视为思想形成过程,但是将其表达出来则是AI完成的,用户无法直接控制,因此无法自然地成为作者;但如果用户通过反复输入提示词,对表达过程进行控制并留下自己的印记,则有可能满足独创性条件,应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相对于用户,AI开发者通过对系统的程序设计、参数设置以及偏好选择,对内容生成具有更强的控制力。由此,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存在归属于AI系统开发者还是用户的争议。也有学者主张赋予AI法律人格,其自主生成的作品著作权归AI所有。

  从国际上看,不同国家秉承不同观点和做法,如美国版权局坚持作品必须是人类创作的,必须体现人的创造性,否则排除其作品资格和著作权保护。相对而言,我国司法界和学术界更加开放。不少法院已经判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体现了使用者的创造性,基于作品资格并进行著作权保护。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丰某诉东山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用户首次输入提示词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但是如果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线条等表达要素做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则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件。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也在朝着强调人的创造性贡献的方向靠拢。

  著作权法是鼓励人类创作的法律。随着AI技术深度融入实践,AIGC的著作权争议,折射着产业发展与法律调整之间的碰撞,围绕AI服务商、使用者、数据权利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仍需进一步明确,强调人的贡献相关利益配置的基本原则。

  2023年,我国发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提出,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为目标。以法律适配找到灵感与算法的平衡,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生成到传播全链条规范治理

  □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专家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 郭雨泉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风起云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用户规模达2.3亿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各行各业加速融合,与之相关的纠纷特别是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也逐渐浮现。

  随着时代发展、科技进步,使用相机这种工具拍摄的照片是人类智慧成果已毫无疑问;同理,内容生产技术的发展,并不影响人对AIGC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张。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AIGC从生成到使用的全链条规范治理。

  2023年,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国家网信办等部门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划清底线和红线。

  强调投料的合法性——《暂行办法》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I生成亮身份,是实现规范治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AIGC标识的具体实施规范,并于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相关服务主体的标识责任义务,重点解决了“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推动AIGC由生成到传播各环节全流程安全管理。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围绕人工智能、智能装备等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数字版权等网络知识产权领域,引导各地多办案、多办有影响力的监督案件,彰显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支持创新发展的成效;深入企事业单位,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梳理使用生成式AI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树牢AI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月20日,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举行河南省首批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和技术调查官聘任仪式,7名技术咨询专家和78名技术调查官获聘,标志着河南法检两院在探索知识产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改革上迈出重要一步。智囊团涵盖信息、电力、商标等各个领域,推动包括涉AIGC知识产权在内的疑难杂症问题解决。

  背靠强大算法和海量数据,AI大模型只需我们输入一些关键词,就可以收获自己想要的,甚至超乎期待的内容,这无疑令人兴奋。用户在创作或者发明过程中使用AI的事实,并不妨碍用户主张知识产权。不过当下,AIGC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暂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即便司法者能从现行著作权法原理中寻找依据加以判断,但由于裁判标准尚不统一,仍容易引发争议。

  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更清晰地明确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标准,如果涉嫌侵权,还需要进一步厘清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归属。

  投喂AI谨防侵权风险

  □省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小伍

  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大量、广泛应用,迫使法律界不得不研究、回应其著作权保护问题。其中,AI图片、AI视频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裁判内容,一定程度代表了司法领域目前对该问题的看法,可以作为当前阶段使用AI工具生成内容时规避侵权风险的参考。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的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中,李某使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了数张人像图片,为之取名并加上“AI绘画”等标签,发布在了自己的社交平台上;网友刘女士刷到这张图片后直接拿来作为自己文章的配图使用,还抹去了保存图片时平台添加的署名水印。李某认为,刘某这一行为侵害了其对图片享有的著作权。此案的最大争议在于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图片以线条、色彩构成,有审美意义,虽为AI软件生成,但却是原告设置参数后运行AI软件的结果,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因此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应当认定为作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拥有奥特曼系列作品著作权独占使用权,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是某AI平台的运营主体,平台用户能通过上传图片等方式利用该平台训练和分享奥特曼AI模型,并可再利用奥特曼AI模型生成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2024年2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合理费用。法院综合考量被告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平台营利模式以及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因素,最终认定被告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构成帮助侵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虽然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学界观点不一,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具有独创性的AI生成图片、视频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一般都认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利益分配、责任承担则涉及软件开发者、使用者、传播者等多个主体。当前司法实践所持的观点似乎暗含着某种共识:无论技术如何进步、无论创作方式如何变化,产生法律意义和规范价值的主体始终是人类,生成式AI本质上仍是创作工具。著作权应归属于实际作出实质性创作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即通过指令输入、参数调整或成果筛选等方式深度参与创作过程的主体。

  事实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生成过程涉及“投喂”和“输出”两端,其中均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数据投喂涉及来源合法性问题,例如可能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声音权益、隐私权等;训练数据可能存在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生成物虚假等;输出端则涉及生成物合法合规合理使用问题等。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作为用户,要注意尊重他人权利(权益),投喂的数据,需要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不投喂虚假数据,使用生成物要注意识别和判断;作为服务提供商,需慎尽合理注意义务,充分利用技术措施进行过滤、筛选,保证生成内容合法、合规;而作为政府监管部门,需加强监管,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报记者 周青莎 周晓荷 整理)

编辑:陈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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