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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迎来初审(附图解)

2025-05-27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河南合作社数量居全国第2位,立法有必要

  截至2024年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20.3万家,居全国第2位,带动农户占承包农户总数的50%以上,已成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载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聚焦“两高四着力”,有必要出台《条例》,进一步夯实农业发展根基,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

  制定《条例》也是破解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振伟介绍,从自身运行看,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利益联结不紧密、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市场竞争能力不强,有的还存在“空壳化”现象。

  从外部环境看,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机制不健全、监管服务不到位、帮扶举措不完善,融资难、人才少等发展困境依然有待突破。

  “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发展举措,推动破解当前突出问题,将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水平运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王振伟说。

  开门立法,《条例(草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先后赴南阳、驻马店等市,深入30余家不同经营类型合作社,召开两次基层座谈会,实地了解发展现状,当面听取基层意见。赴湖南、湖北学习外省创新举措,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在修改完善草案文本时,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着力增强法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月至3月,省人大农委先后面向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省直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涉农代表、部分合作社,以及专家学者等,共计112家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两轮,收到意见210余条,对合理意见进行了充分吸纳。其中,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意见78条,采纳12条。4月,通过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再次完善草案文本。

  5月上旬,农委全体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5月19日,农委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聚焦《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条,分为总则、设立与运行、指导与服务、扶持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看点1:健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于2014年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全省一半以上的市、县参照省级做法建立了相应制度。

  《条例(草案)》落实上位法要求,吸收实践成果,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看点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管理

  《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衔接上位法,在第二章“设立与运行”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登记、章程制定、成员出资、资格终止、财会制度、社务公开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构成等作出细化规定,着力破解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较多、分布较广、流动性较大的现实情况,在第二十二条作出创新性规定,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表决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者书面委托其他家庭成员参加会议。

  看点3: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

  加强指导、强化服务、促进发展是《条例(草案)》的突出特点。在第三章“指导与服务”、第四章“扶持与促进”中,完善了相关部门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建立辅导员制度、登记便利化、金融保险支持、品牌建设、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帮扶措施,明确了政府涉农项目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具体内容。

  将我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水、用电、运输、税收、流通等方面,经实践证明已较为成熟的发展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着力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看点4: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身份界定

  上位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但未明确农民身份的具体标准。

  《条例(草案)》立足省情农情,在第十四条对农民成员身份进行了界定,将以下四类情形计入农民成员比例,一是户籍在乡村的,二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三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四是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

  看点5: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销机制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空壳社”问题和注销难问题,《条例(草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部门职责和现实需要,在第三十七条明确,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 “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空壳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

  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此图为该《条例(草案)》征集意见时的解读长图)

编辑:何心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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