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止谤护誉到严保知产——诚信企业 法典撑腰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人民路派出所的民警来到辖区小学宣传民法典。刘书亭 摄
许昌市司法局、市律协组织律师深入企业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并就企业关心的合同签订等问题答疑。朱新宇 摄
在许昌市胖东来时代广场,许多顾客在挑选、购买玉石珠宝。吕超峰 吕科 摄
温县人民法院干警走进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开展“送法进企业 普法零距离”民法典宣传活动。张世伟 摄
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提高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水平。
——习近平
□本报记者 周晓荷 王绿扬
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
当诚信经营的企业遭遇网络“黑嘴”肆意抹黑、当苦心培育的品牌陷入“恶意蹭名”侵权泥潭、当全力践诺的厂商碰到不可抗力突然冲击……法律如何为市场主体破障清淤、守住公平底线?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以法治之力为经营者筑牢发展底气。时值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本报邀业内人士拆析典型案例,解码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怎样以法治方程优化市场环境、护航企业发展的。
不容键盘侠“按键伤企”
“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目前在售和田玉商品均按规定明码标价”“被随机抽查的在售13件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进货台账完备,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证书有效”……随着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的检查结果发布,知名企业胖东来再获网友支持,不少人将之视为对网络“黑嘴”的隔空回应,拍手称快。
不久前,胖东来被一个名叫柴怼怼的玉石博主推上舆论漩涡。该博主质疑胖东来以低成本从玉石产品中获取暴利,几百块的东西卖几千几万。对此,胖东来回应称,这些虚假和未经证实的事实指控,涉嫌诽谤和不正当竞争。
孰是孰非,法律自有公断。在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好丽看来,不论结果如何,该案都是企业用法律武器抵制“按键伤企”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件,值得关注和深思。
健康发展的企业离不开“啄木鸟”,但在自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部分博主通过捏造信息博取流量,甚至形成“黑公关”产业链,涉及主体多、利益链条长、取证举报繁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面对网络谣言,民法典是企业维权的坚实靠山。
“企业法人是民法典保障的民事主体,根据民法典规定,其依法享有名誉权。”杨好丽介绍,如果网络谣言直接导致企业法人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就构成了对名誉权的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在特定条件下,企业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
法律不容“按键伤企”。被谣言中伤的武陟县两家公司,坚定地将造谣者送上被告席。
2023年6月11日15时12分,被告刘某因车辆纠纷,在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称武陟县两家公司为“违法犯罪的黑心公司”,并在此后多次发布相关视频,称上述公司“干的都是见不得人的事”“黑心公司,黑挂靠”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缺乏证据支撑,均系主观认定,其行为既是对原告公司名誉权的侵犯,也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和谐、诚信的理念相违背。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被告需发布视频,帮助原告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在网络中发布涉及企业的信息、言论应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遵循‘事实+理性’原则,避免以情绪化言论替代合法维权。”武陟县人民法院城东法庭法官王正超提醒,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名誉权,势必要付出代价。对诚信企业的保护,也是在全社会弘扬诚信价值观。
为“合同危机”设置缓冲带
信守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经营往往会遇到难以预见的情况。究竟是继续死守合同还是适当调整变更,民法典合同编提供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则。
2012年,余某购买商铺后与商丘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代为经营15年,年租金29万元。多年后,因周边居民区拆迁等原因,商铺所在商场因客流量锐减而关闭,导致商丘某公司自2023年起拖欠租金,该公司在与余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由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该公司显失公平,故判决解除合同,但该公司需向余某支付违约金11.69万元。
“这是一起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典型案例,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英军介绍。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民法典这一规则给众多企业面临的“合同危机”设置了缓冲带,目的就在于维护合同履行效果的公平。“除情势变更规则外,民法典中还设置了允许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请求终止合同的规则、赋予预约合同约束力规则等,都是秉持着诚信、公平原则解决交易纠纷,能够帮助企业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徐英军补充介绍。
在民法典公平交易精神的引导下,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贯穿于司法机关处理涉企纠纷的全过程。譬如,资金问题往往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供应链环环相扣,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陷入“连环债”的泥潭。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通过将第三方引入调解程序,帮助企业巧解难题。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175万元货款,乙公司起诉至法院。审理中,法官发现乙公司的这笔债权中,有171万元已被某基层法院执行局冻结。原来,两年前,乙公司拖欠丙公司货款,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公司171万元,判决生效后,丙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经查发现,乙公司享有对甲公司的债权,为维护丙公司合法权益,便对这部分债权采取了冻结措施。
“甲、乙、丙3家公司之间存在连环债务关系,如果仅就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无法解决整个债务链问题,难以公平保障各方的权益,不能有效体现民法典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原则。”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申宇航告诉记者,为破解债务链困局,法院主动将丙公司引入调解程序,通过“一揽子”调解方案促使三方自愿达成和解,甲公司分期支付给乙公司和丙公司相应金额,有效减少企业诉讼负累,尽可能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从“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之争,到“五粮液”起诉“九粮液”,再到“小米”遭遇“小米零度”,近年来,知名品牌被傍名牌、蹭流量的案例层出不穷。
今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我省知名品牌“UU跑腿”的案件格外引人关注。
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UU跑腿”商标权利人)自2015年起经营同城快递业务,几年后,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使用“悠悠跑腿”“忧忧跑腿”标识开展快递等业务。2020年,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判决生效后,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不仅没有停止侵权,反而注册多家关联公司,在网络平台持续实施侵权行为。2023年,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再次起诉,要求相关公司及胡某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双方均提起上诉。
“民法典将知识产权列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专有权利,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定属性,为后续侵权救济提供了基础依据。本案中,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其注册的‘UU跑腿’商标及相关标识享有专有的知识产权,受到民法典的保护。”负责审理该案的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孙明以案说法。
孙明介绍,二审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胡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但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胡某在2020年判决生效后继续侵权,且时间长达数年,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因此二审改判被告赔偿原告150万元。“通过显著提高赔偿力度,向社会传递出人民法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
当前,品牌越来越值钱,“知产”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民法典为企业创新撑腰。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华告诉记者,生活中常见的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等。如果企业图一时之便而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通过虚假宣传或搭便车误导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非法获得他人客户名单等,都可能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科技创新越靠近前沿,风险和不确定性就越高,加之创新研发投入高、周期长,若创新成果被恶意盗用,将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为了让创新者无忧创新,民法典针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允许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吴建华说。
如今,民法典已不仅是纸上的条文,更成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底气与铠甲——让守法者无畏前行,让侵权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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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 “典”亮美好
□本报记者 周晓荷 王绿扬
今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连日来,按照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部署,我省民法典宣传活动全面铺开。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民法典真正走到了群众身边、走进了群众心里,“典”亮了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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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