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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盘上有新规 新版《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七月起施行

2025-06-13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申华 王怡潇)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6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上,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就《条例》的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70条,分为总则、规划发展与服务、旅客道路运输经营、出租车客运经营、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部署】着力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对标对表省委省政府关于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条例》充分体现发展多式联运、综合立体交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河南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条例》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写入“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容;在第四条第一款政府职责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推动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协同发展,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基础支撑;在第十一条中规定,鼓励建设多种运输方式一体衔接的综合货运枢纽,发展多式联运和共同配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明确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多式联运的资金投入,保障土地供应,完善基础设施;鼓励国有骨干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多式联运的建设和运营。

  【审批】优化营商环境持续简政放权

  《条例》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多项措施,为激发道路运输市场活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持续简政放权。持续固化提升“放管服效”改革成果,结合上位法要求,《条例》在第二十四条明确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取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业务。在第六章明确,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

  简化审批流程。第三十一条明确,申请在本省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的许可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尽可能方便申请人;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实行巡游出租车与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并开展、核发从业资格证件,推动出租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两证合一”。

  【规范】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

  《条例》将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规范管理。

  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针对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矛盾突出、巡游车双合规率低等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推动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融合发展,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聚合平台经营者的一般义务,要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需公开计价规则和收入分配规则。

  规范网络货运经营。针对网络货运发展中的承运人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对实际承运人的管理义务、健全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制度,做到“四不得”,即不得对实际承运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诱导恶意低价运输,不得要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诱导驾驶员超时驾驶。

  规范定制客运经营。针对定制客运发展不充分等问题,第十八条明确,定制客运可根据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经营方式更为灵活;明确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开展线上售票,要求线上线下车辆、驾驶员应保持一致。

  【民生】更加注重民生服务保障

  《条例》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凸显立法为民,回应社会关切。

  提升出行服务品质。《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应当在城区医院、高校、大型商贸服务中心等区域依托公交站点、停车场地等为道路客运车辆提供临时停靠便利。新建、改建、扩建普通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应当合理设置客运停靠站点,鼓励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为乘客提供方便。

  便利城市物流配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鼓励发展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等货物运输,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货运车辆在城市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条件。

  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道路运输安全、稳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推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规范】严格规范市场运营秩序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为维护河南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对非正常运营行为从严管理:针对出租车经营中存在的大量以预设目的地招揽乘客从事城际运输,干扰市场运行的行为,《条例》在第二十九条明确,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许可经营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针对包车客运经营存在包车合同造假、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运行等不规范行为,《条例》在第十九条明确,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不得伪造包车合同骗取包车客运标志牌。

  强化信用监管:《条例》在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完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治理】守牢行业安全底线

  《条例》专设“道路运输安全”章节,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明确监管职责:《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明确了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文化、旅游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管理职责,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在第四十七条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车辆达标核查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等,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强化科技运用:《条例》第九条要求要依托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信息收集、分析、研判、预警、处置、通报等运行机制,对平台推送的风险隐患信息,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要及时认领、核查并处置,形成闭环管理。

  强化重点防范:《条例》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设计。比如,强调了驾驶员的配备和驾驶时间要求,《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高速公路单程直达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驾驶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疲劳驾驶。《条例》第十九条对达到一定年限和公里数的营运客车限制从事八百公里以上的包车客运业务。

编辑:王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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