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修复变采矿”!河南出台矿山生态修复细则
大河网讯 严禁将工程建设、矿产开发等“包装”为生态修复项目,符合条件的废弃矿山可依法重设采矿权……为进一步规范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严格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边界、明确合理利用土石料要求、完善激励措施到强化全过程监管,构建起全链条规范体系,为我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定下“硬规矩”。
划“红线”,严防“假修复真采矿”
“矿山生态修复的核心是治理受损地质环境、复垦采矿损毁土地、恢复重建矿区生态系统,提升生态产品供应及服务能力。”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河南作为矿产资源大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数量多、分布广,修复治理任务重。”该负责人指出,过去个别地方把矿产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包装”成生态修复项目,借治理之名采挖土石料获利,导致生态修复沦为破坏性开发,不仅破坏矿区生态系统,更违背了生态修复的政策初衷。

平顶山郏县黄道镇昔日矿山“伤疤”化作生态画卷。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实施细则》明确强调不得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煤田(层)灭火排险等项目“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同时,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矿山修复,须坚守生态优先的底线。《实施细则》明确修复区域内原则上不得对周边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对确有必要进行削坡减荷、危岩清理的,应由具备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严格评估论证和工程设计后实施。
严控土石料利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石料如何合理利用是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普遍遇到的难题。“过去部分项目土石料用量、剩余量没有明确核算,销售流程存在不规范问题。”该负责人指出。
对此,《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不再单独编制土石方利用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生态修复方案专章说明,明确原地遗留土石料量、新产生土石料量、用于本修复工程数量以及对外销售数量。真正做到家底清、去向明。
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县级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坚决杜绝边报批、边施工。剩余土石料销售前需进行资产评估,由县级政府确定处置底价,公开交易时,以不低于处置底价的最高价确定剩余土石料买受人。
“土石料销售所得收益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该负责人表示,此外河南还建立项目备案制度,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工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需填报备案表,报市级部门备案并抄送省级部门,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

生态修复后的三门峡焦家铝矿矿区。
激活社会资本参与活力,完善生态修复激励
矿山生态修复周期长、投入大,仅靠政府资金难以满足需求。如何激活社会资本参与活力,让其“进得来、留得住、有回报”?
平顶山市鲁山县梁洼镇鹁鸽吴村,引入社会资本对废弃矿坑回填整治、边坡加固,同步修缮古建筑、修复村落肌理,实现生态治理与文化保护同步推进,实现“生态得改善、资本得回报、地方得发展”的多赢局面。
《实施细则》明确,社会投资主体承担生态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原则上由市、县政府参照相关行业社会评价投资收益率,按照“投资成本+投资合理回报”的模式合理确定社会资本方投资收益。
打通资源盘活的“堵点”,让生态修复不仅有生态效益,更有经济价值。《实施细则》从土地利用、指标流转等方面释放多重政策红利,明确推动废石、煤矸石、尾矿、赤泥等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生态化利用,鼓励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回填;具备重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废弃矿山,可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审批;存量采矿用地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允许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废弃工矿用地可原址盘活利用;修复产生的耕地、林地、湿地等可按政策用于占补平衡,并给予指标奖励。
此外,《实施细则》强化全过程监管与责任追究,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明确4类违法采矿行为和3类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认定标准,鼓励各地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实施信用惩戒。
“‘十四五’以来,河南已累计修复历史遗留矿山34.7万亩,争取中央奖补资金18亿元,推进多个国家示范项目。”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实施细则》的实施,政策红利将进一步释放,“我们期待更多力量参与进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生态修复新格局”。(何山)
编辑:张龙(小) 审核 :刘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