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随意钓”到“规范钓”!河南垂钓新规来了
大河网讯 河南境内黄河奔涌、淮河蜿蜒,大小河流湖泊构成了丰富的自然水域生态系统。然而,随着休闲垂钓人群增多,不规范垂钓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破坏日益凸显。
为引导和规范公众休闲垂钓行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与自然水域生态环境,近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河南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我省自然水域垂钓活动,筑牢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制度防线。

范围丨禁钓区域、禁钓期内禁止垂钓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明确,自然水域特指河南省内除池塘、稻田等养殖水域以外的全民所有水域。同时,对“垂钓”行为作出清晰界定,即使用钓竿、丝线、钓饵等钓具、钓法,从水域中钓获水生生物的行为,为后续规范管理划定了明确对象。
水生生物的繁衍生息离不开安全的栖息环境和稳定的繁殖周期,为此,《办法》明确了禁钓区域、禁钓期的划定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禁钓区域重点覆盖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省渔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所有划定的禁钓区域和禁钓期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范围和日期。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禁钓区域、禁钓期内一律禁止垂钓。
规定丨限定“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在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同时,《办法》并未忽视公众的休闲垂钓需求,而是通过细致规范让“休闲”与“保护”实现良性共生。其中,休闲垂钓的核心规范备受关注:钓具钓法实现“标准化”,严格限定“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严禁使用串钩、爆炸钩等违规钓具,同时禁用国家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以及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电子设备和射鱼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对水生生物的过度捕捞。
同时,钓饵窝料推行“绿色化”,《办法》明确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同时禁用水生生物钓饵,有效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水域环境污染。

图片由AI生成。
除了规范垂钓行为,《办法》还对钓获物的数量、规格及处置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既保障休闲权益,又守住资源底线。
根据规定,每人每天垂钓的钓获物超过单尾的,总量不得超过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不超过10千克的可以留取,超过10千克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对于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求,需在禁钓区域或禁钓期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办法》要求按相关法律法规审批,确保特殊用途的垂钓活动在制度框架内规范开展,既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又不破坏生态平衡。
监管丨建立持证垂钓、实名垂钓管理制度
再好的规范,也需要健全的机制保障落地生根,《办法》创新构建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谁来管?怎么管?《办法》也做出明确要求,省渔业主管部门统筹全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以及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县级部门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禁钓区域和禁钓期,更好地平衡资源保护与公众需求。

穿越洛阳东西方向、依洛河而建的洛浦公园。
在管理制度创新上,《办法》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探索建立垂钓备案制度、持证垂钓管理制度、垂钓实名制度。
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办法》明确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自觉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垂钓人员规范垂钓。
针对团体性垂钓活动,《办法》制定专门管理要求。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所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初次且较轻的违规垂钓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多次违规垂钓人员,依法依规处罚,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破坏渔业资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张家祺)
编辑:张龙(小) 审核 :安艳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