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社会中的道德失范与治理策略
互联网是人们交往、工作、生活、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和便捷载体,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正式出现,至今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这在人类历史上不过是一个极短的时期,但却对人类生活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2019年2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普及率达59.6%。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10亿,网民使用率为73.6%。网络视频、网络音乐和网络游戏的用户规模分别为6.12亿、5.76亿和4.84亿,使用率分别为73.9%、69.5%和58.4%。这些数据表明,当今时代,互联网(Internet)已成为人们一刻也不可缺少的生产生活媒介,深深渗入我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各个角落,对人们的交往、购物、娱乐、商务、政务等各个领域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一种崭新的社会生活形式——网络虚拟社会已经形成。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社会越来越复杂,道德失范问题越来越突出,网络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网络社会风险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强,使得网络虚拟社会治理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状况。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采取精准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网络虚拟道德失范治理,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虚拟社会环境,是当前和今后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一项重要的理论和现实课题。
一、以法律的“他律”带动道德的“自律”
社会生活有边界、网络世界有底线。虚拟的互联网,不能跳脱公序良俗的规制。因为网络本来是人们生活、交往的重要工具,网络活动、网络道德是社会现实生活的反映。以法律规范网络社会行为,即是对网民权益的保护,更是建构网络社会秩序的前提。因此,针对网络虚拟社会道德失范问题,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基础和根本的治理方式,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以法律的“他律”带动道德的“自律”,规范网络社会道德行为,建设良好的网络社会秩序,尤其是对那些含有恶化社会风气、破坏社会团结、引发社会冲突等道德失范现象要坚决依法治理。而网络依法治理实则是一个权力与权利、意志与理性、效果与代价相平衡的过程,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相互适应、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渐进完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以来,我国对网络虚拟社会的依法治理和网络虚拟社会安全的依法保护不断强化。但是,互联网法规不健全、操作性差、执法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网络虚拟社会治理职能交叉、多头管理,依法治理效能不高,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只要自由、不要约束”的法外之地。因此,在强化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依法治理时应注意:一是应当在立法规制时考虑网络言论的基本权利属性以及它的民主价值;二是尽快建立统一高效的统筹协调体制机制,做到纵向治理和横向管理相结合;三是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制定出统一的、适用于网络虚拟社会的专门法律;四是培养起一批精通互联网技术、熟悉互联网法规和现代传媒的复合型人才等。
二、强化网络信息内容的政府管理
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庞大、结构趋于复杂,尤其是随着新媒体、自媒体的发展,网络信息具有广泛性、互动性、碎片化、急速化、情绪化和泛娱乐化等六大特征,网络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因此引发的网络道德失范问题以及网络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政府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监管。第一,成立统一的互联网监管机构。近年来,为了强化网络安全,实现对网络虚拟社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大都成立了统一的互联网监管机构,并授予网络监管机构安全管理权限,制定国家网络空间战略,囊括军事、法律、情报、外交等所有网络空间政策,监督所有与网络空间有关的行为活动。实践表明,统一的网络监管机构打破了原来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进一步融合了技术和业务,节约了部门间事务协调的成本,提高了监管水平和网络虚拟社会治理能力。但是,目前我国网络监管机构无论是职能设置、权利责任还不规范,制度建设、人才队伍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不能适应、满足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监管机构职权和边界,从根本上改善网络监管机的尴尬处境,同时要健全制度体系,从组织机构层面杜绝末端维稳和硬性管控的工作方式。第二,建设专业化的网络信息监管队伍。提升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精准化水平,离不开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因此,一要健全互联网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体系,研究制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统筹制订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出台指导性纲要文件,如人才队伍培养、管理、评价、使用、激励政策,健全互联网人才引进、薪酬社保、职业规范等制度;二要加强互联网人才专业技能培训,重点推进高等教育互联网相关学科建设,努力培养专业人才,不断扩大互联网人才队伍的规模。此外,要开展分层次、多专业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重视订单式、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网络工作人员的网络传播理论素养,克服网络本领恐慌。第三,提升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能力。网络虚拟社会治理工作千头万绪,需要网络监管机构在摸清工作底数后,提升网络虚拟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网络道德失范治理的精准性。首先,在全面把握网络虚拟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认识网络虚拟社会道德失范对现实社会的危害,主动接受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挑战,掌握信息传播理论知识,提高驾驭网上信息传播和舆论发展能力,建立监管违法与保护合法兼顾的制度规范。其次,要坚持“化零为整”,在对网络治理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加强统筹谋划、统筹协调、统筹推进,实现网上、网下,线上、线下协同治理,提升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有效性和前瞻性。最后,还要在严密数据分析基础上,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健全网络虚拟社会治理考核客观公正、导向正确的评估体系,构建以网络道德失范治理效果作为网络虚拟社会治理重要内容的考核机制,实现网络虚拟社会道德失范治理工作评价“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盲点”,提高网络道德失范治理的科学化水平。
三、用技术手段过滤封堵不良网络信息内容
“网游”、“上网”、“网上冲浪”、“网络游戏”“网上政务”、“网络商务”等词汇早已充斥我们生产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对当今社会的每一个人来说须臾不可分离。各种网络信息充斥网络虚拟社会,对有害信息的监控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为此,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网络技术,并加强网络技术的研发,运用网络技术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和筛选,把一些影响网络社会秩序、网络道德发展的信息筛选过滤掉,促进网络虚拟社会良性运行和发展。第一,加强网络技术的引进和研发。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技术的引进。在网络技术方面,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的网络技术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我们可以适当引进一些急需的网络技术,及时进行网络信息内容的过滤和筛选。另一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从长远来看,构建我国网络发展的科研投入研发机制,注重关键领域网络技术的研发,加大对网络信息内容过滤和筛查软件开发与更新的支持力度,如智能搜索技术、语音识别技术、数据挖掘技术、信息关防和过滤等网络技术,是我国建设网络强国、促进网络虚拟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和基础。第二,健全网络信息的筛查过滤机制。首先,网络管理机构和网络供应商需构建网络信息计划、采集、加工等主要模块的信息研判平台,分类监测网络信息内容,科学精准地对各种网络信息进行研判,为网络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其次,完善网络实名登记制度,明确网络供应商和网民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推进网络供应商和网民的实名登记。第三,强化对网络不良信息的过滤封堵。随着“新媒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化,网络舆论呈现娱乐性、多元化、多变性等特征,对政府的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构成严峻挑战。首先,运用内容分析法、Web数据挖掘法等方法,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分类,掌握网络信息的基本内容、产生原因、可能影响、发展趋势等,以此作为网络信息筛查的技术支撑。其次,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过滤封堵。加强对网络各种不良信息的过滤和封堵,尤其是对一些影响民族团结、败坏社会风气、激发社会冲突、影响社会公德以及一些抹黑英雄人物、道德模范的网络信息进行筛查和过滤,避免这些信息渗透网络虚拟社会,影响一些网络用户的价值判断,影响青少年的道德内化和养成。
四、倡导行业自律与多样化管理并用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络虚拟世界的特殊性、虚拟性、匿名性和复杂性,使得有些问题不能简单依靠法律和技术手段来解决,更多的时候需要各网络主体的“自律”。因此,提倡网络文明,在网络虚拟社会建立一套伦理体系,成为网络道德失范治理的重要举措。第一,网络各治理主体要增强自律意识。自律就是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从伦理意义上说,自律是道德规范深化为主体的内心信念,以自觉道德意识对自己行为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限制的活动。从性质上看,自律具有道德属性,它总是与自觉、自愿、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有关。倡导行业自律进行网络道德失范治理,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增强自律意识。一是政府要自律,不要动辄以公权力的资源优势来钳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为自己谋利;二是网络管理者要自律,要对网民合法权利诉求提供自由的空间和适度的保护;三是行业要自律,网络信息传播者要采取自我约束、自我治理的方式来管理自己的网络信息传播行为。支持互联网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支持重点网络社区制定本社区的网络自律公约,逐步推行行业、网站的自律机制;四是网民要自律,珍惜网络的自由空间,用法律和道德规约自己,提高网络素养,做到有理性地参与。第二,通过网络行业自律管理网络信息。一是采取法律、行政干预等各种有力措施,鼓励网络协会制定网络虚拟社会伦理公约,用社会伦理道德、社会核心价值观和职业行为规范来规范网络行业道德行为,规范网民的网络参与行为;二是各种社会组织、学会组织自觉反思媒介内容,在转发和评论过程中,通过对信息的甄别、比对和个性化评论,实现多源信息共享,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广大网民在参与网络活动的过程中要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和反对网络社会的消极不良现象。只有千千万万网民自觉自律,才能有效避免网络道德失范现象,网络秩序才能健康有序。第三,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正面引导。一是主流网站要增强责任意识,改“堵”为“疏”,加强主旋律宣传、正面引导,发挥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相互沟通交流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反映党和政府的声音,更好地反映社情民意;二是加强政务微博的注册和管理,注重政务微博内容建设,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和网民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三是努力培养一直政治强、业务精、懂网络的高素质网络评论员队伍,并注重发挥“网络大V”“意见领袖”的作用,通过他们对一些社会问题的深入、客观、公正的分析,积极正面的引导网络舆情,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五、打造网络虚拟社会多元共治格局
网络道德失范治理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是社会的事,是每一个公民的事。因此,进行网络道德失范治理,在强调政府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发挥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加强各治理主体协同治理,实现政府、社会组织、网络供应商、网民的良性互动。近年来,我国在现实社会治理中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积极性,明确党委领导下的多元共治机制,不断完善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搭建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初步形成了党组织领导下的多元共治局面。但是在网络虚拟社会治理工作中,尤其是针对网络道德失范治理,无论是体制机制建设,还是平台载体搭建,多元协同治理还有许多短板和不足。因此,提高网络虚拟社会道德失范治理的有效性和精准性,迫切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学校、家庭等联合起来,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格局。第一,构建网络虚拟社会多元共治格局。首先,要通过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和网络治理制度建设,正确处理党委、政府、网络供应商、社会组织和网民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网络供应商、社会组织和网民在网络社会的独特优势和特殊作用,实现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其次,加大力量培育各类网络社会组织,为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设备、能力建设、注册指导、人才培养、发展指导、推广宣传等一系列支持和服务,旨在引导社会组织健康、规范、持续发展。最后,拓宽网民参与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渠道。建立网络理事会、监事会、议事会等自治组织,提高网民参与参与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增强网民参与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责任意识,提升网民参与网络虚拟社会道德失范治理的能力。第二,成立各治理主体协同治理机构。一方面,成立由政府、业界、网民等多方代表组成的较为独立的网络各治理主体协同治理机构,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规则制定,加强网络社会的内容规制,并围绕国家安全、行业收益、个体权利等展开协作。另一方面,实现各治理主体的合理分工,明确界定各类治理主体的职责范围,同时明确界定职责内容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打造权责明晰、奖惩分明、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网络责任链条。第三,加强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治理。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推动政府、互联网服务商和网民共同参与网络治理,促进治理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协作方式,完善多方协同、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和统筹联动机制,推动网络虚拟社会的法规、政策、技术和人财物的充分整合、统筹调配。
(作者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郑会霞)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