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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河南这家本土银行两天连接6张罚单

2018-07-26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申久燕)近日,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银行)频频出现在河南银监局官网。由于授信审批阶段流于形式,放款阶段存在失职行为,贷后管理未尽责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案由),7月24日-25日两天,洛阳银行连接6张罚单,被银监局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共计200万元,多位当事人被警告并罚款。

  根据公告, 洛阳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为: 洛阳银行在业务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办理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 在办理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中,洛阳银行贷前调查不尽职,审查阶段不审慎,授信审批阶段流于形式,放款阶段存在失职行为,贷后管理未尽责;洛阳银行将上述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在不符合规定情况下认定为呆账且核销;洛阳银行违反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按照该行内部制度的要求执行授信业务审查有关流程以及没有履行不良资产核销相关程序,被洛阳银监分局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共计20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等多项法律法规。

  于洁琳在洛阳银行在业务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办理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的违规行为中负有责任,违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并罚款7万元。

  宋东亚在洛阳银行办理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中对授信以及放款审查流于形式的违规行为中负有责任,违反《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并罚款5万元。

  耿红、李忠营、陈占朝3人在洛阳银行实施的违规核销不良资产的行为中负有责任,违反《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被洛阳银监分局处以警告决定。

       附公告截图:


编辑:申久燕  审核 :卢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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