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树木折断行人被砸伤,该找谁维权?
大河网讯 近日,焦作解放法院受理了一起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何某驾驶电动车行驶期间被路旁树木掉落的树枝砸伤头部。当日,何某因头部疼痛不止随即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等2.8万余元。
“掉落树枝”致何某权益受损,该找谁维权?何某多番询问,得知绿化队是道路旁树木的管理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商赔偿意见。为维权,何某遂将绿化队及绿化队投保的XX财险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
绿化队辩称,一方面,绿化队作为行道树的管理机构,已对行道树完成养护管理职责,如确有证据证明其系被树枝砸伤,也应为意外事件,绿化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绿化队已在XX财险处投保公众责任险,即使存在责任,也应当由XX财险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正常驾驶电动车期间被行道树掉落的树枝砸中头部,致其受伤住院治疗。被告绿化队作为行道树的管理人,对行道树负有管理职责,应当对行道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维护,被告绿化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行道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过排查并采取了足以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故被告绿化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绿化队在被告XX财险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且原告受伤事实发生于保险期间,故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XX财险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绿化队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岳梦圆/文图)
编辑:李瑞 审核 :孙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