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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300万元锂电池 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2025-01-13河南法治报

新华社发

  □河南法治报记者路梦蝶通讯员高静赵海洋

  基本案情

  2021年底至2023年8月期间,某电源有限公司员工王某、张某、肖某、张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采取躲过视频画面、保安检查的方式,将公司生产的18650-2500型号的锂电池带出公司后,低价销售给刘某华。

  经查,王某等人盗窃并销售的锂电池市场价值共计313.38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2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张某、肖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刘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9月1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检察官说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窃取本单位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决定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便利。

  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编辑:张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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