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 如何提升文化原创能力
【光明青年论坛】
编者按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围绕“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提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提升文化原创能力”等一系列重要要求和具体部署。当前,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深度重塑文化创作的生态与范式,数字技术在赋能文化原创的同时,也对提升文化原创能力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本期光明智库邀请几位青年学者,共同探讨如何在技术赋能与需求升级的双重驱动下,把握数字技术带来的机遇,持续激发文化原创活力。
与谈人
孙芊芊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荻荻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
宋琢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
主持人
光明日报记者陈之殷
1.“十四五”时期文化原创成果充分涌流
光明智库:数字时代的文化原创能力一般表现在哪些方面?“十四五”时期我国文化原创成果有哪些亮点?
张荻荻:文化原创能力,一般是指创作主体在文化产品的主题内容、形式设计、审美表达及思想理念等方面所展现的开创性、独特性与创新性。“十四五”时期,我国文化产业坚持本土为根、科技为翼、全球视野,催生出一批影响广泛的现象级作品,展现出蓬勃的文化原创能力。这些成果大多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为大家耳熟能详。比如,在影视领域,《哪吒之魔童闹海》对传统神话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现代视角重塑人物形象与故事内核,赋予“自强不息”等精神时代内涵,登顶全球动画电影票房榜。在游戏产业领域,《黑神话:悟空》运用虚幻引擎5与人工智能技术,在非遗元素数字化、场景构建与NPC(非玩家角色)行为设计上实现创新,成为中国文化产品畅销海外的力作。在潮流玩具领域,泡泡玛特旗下IP“LABUBU”凭借对当代消费者情感需求与个性认同的精准洞察,同时融合“参与式内容共创”理念,成功发展为风靡海内外的爆款产品。此外,从《三体》以东方哲思创新科幻叙事,到敦煌壁画在AI赋能下重现华彩,春晚《秧BOT》掀起机械美学风潮……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在多领域协同发力,并通过数字技术实现内容形式与思想理念的持续创新,焕发出文化原创的生机与活力。

工作人员在苏州狮子林采集园林建筑信息数据,构建苏州古典园林要素数据库。新华社发
孙芊芊:“十四五”时期,我国文化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文化事业根基不断夯实,为原创能力释放提供了广阔空间。文旅部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文化产业营业收入达19.14万亿元,较2020年增长37.7%。在此推动下,文化原创领域呈现多点突破、纵深发展的良好局面。在文创与文旅融合领域,博物馆文创成为文化消费新载体。2024年全国博物馆文创产品销售收入达34.28亿元,同比增长63.7%,实现了文化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双赢。比如,国家博物馆“凤冠”冰箱贴累计销量超200万件;甘肃省博物馆推出的“马踏飞燕”主题玩偶,以反差造型深得年轻人喜爱。在沉浸式文旅领域,西安《长恨歌》、开封《大宋・东京梦华》等实景演出长盛不衰,演出收入占景区收入比重逐年提升,“内容IP+空间场景+技术赋能”的新模式推动文化消费从被动观赏向主动参与转变。此外,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成效显著,为文化原创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库,非遗与当代创作深度融合成为发展亮点。据统计,全国建设非遗工坊约1.29万家,带动相关产业120万余人就业增收,为文化的传承创新提供了深厚滋养。
宋琢:“十四五”时期文化原创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多样化数智技术的深度嵌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兼具美学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新业态。越来越多的文博机构借助数字技术重新“编码”文化基因,用新的手段呈现和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让用户在智能化、个性化、娱乐化的媒介体验中自然而然接受传统文化的滋养。比如,陕西历史博物馆的“壁画那边是唐朝”VR项目,让观众置身唐代壁画之中,在30分钟内体验飞越长安城、皇家狩猎等场景,一览盛唐气象。“数字敦煌”资源库的全球访问量已超两千万次,还在网络平台上催生出以文物和传统文化为灵感的“二创”生态,激活了民间创意灵感。游戏、动漫、电影等文化产品中大量融入传统文化元素,拓宽了文化表达形式,以内容产品为载体推动文化瑰宝大放异彩,在消费者中激发强烈共鸣。比如,国产游戏《原神》中融入中国山水、神话、戏曲等元素,《新笑傲江湖》手游中重现西江千户苗寨……这些元素融合与数智赋能不仅在国内获得了热烈反响,也吸引了全球受众的目光。

2025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文旅服务专题展区,参会者通过直播介绍一款熊猫主题文创产品。新华社发
2.数字技术为文化原创带来了哪些变化
光明智库:数字技术赋予了文化原创哪些新的特征和内涵,为提升文化原创能力带来了哪些新的可能?
宋琢:从创作工具革新到内容形态迭代,从传播渠道拓展到受众互动升级,数字技术全方位赋能文化生产链条,让文化原创拥有了更丰富的表达载体与更广阔的探索空间。在创作主体方面,数字技术的普及降低了生产门槛,文化创作不再是专业化的、少数人的事,普通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相机等设备在记录生活、表达自我的同时创作出有审美趣味的作品。而这两年以AIGC为代表的智能技术的发展更是带来了突破性的进展,AIGC工具能够根据指令直接生成文本、图像、音乐和视频,极大地提升了表达效率;也可以以协作者、创作者的身份介入生产过程,为人类生成、执行和扩展文化创意。AIGC时代的创作主体由传统人力(包含专业生产者、普通用户在内)向“人机协同”的创意主体转变。在生产机制方面,系统化、协同化的创作机制更加成熟,从单一文化产品生产向整合跨媒介叙事、全产业链协同的生态型文化产业转变,打造了一大批具有品牌效应的文化IP。文化原创越来越变成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产品的面世并不是终点,相反是“二创”的起点。作品的最终形态和意义是由创作者和用户在紧密互动中共同完成的。用户可以通过点赞、评论、分享、二次创作等赋予文化作品新的意义,而用户的解读和阐释又可能为创作者带来更丰富的灵感。
张荻荻: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文化创造呈现出创作主体多元化、内容生产智能化、人机协作常态化与体验形式沉浸化等特征。技术并未消解艺术的“灵韵”,而是通过简化操作流程,使创作者更专注于内容深化与形式创新。同时,数字技术推动文化表达从二维平面走向三维立体,并通过VR、MR等设备还原历史场景、重建文化现场,为用户带来即时响应、深度沉浸与交互感知的崭新体验,延展了表达维度。

游客在西安城墙体验以射箭守城为主题的MR混合现实游戏。新华社发
此外,数字技术通过赋能创作全链,提升了文化原创效能。在前期策划阶段,创作者可依托大数据分析精准洞察用户偏好,指导内容研发与市场定位,实现供需高效匹配;在中期创作阶段,可通过AI技术生成多样化视觉参考与灵感素材,辅助概念设计与创意激发,并利用其强大的信息检索与整合能力,加速素材获取与推动知识体系化;在后期呈现阶段,应用多种技术手段塑造崭新的艺术质感,并借助数字预演工具优化制作流程,确保创意构想高质量落地。
孙芊芊:数字技术打破了文化创作的专业壁垒,创作主体实现了去中心化,普通用户、AI工具、跨领域团队共同构成三元协作结构,UGC(用户生产内容)与PGC(专业生产内容)实现了深度融合。这一变化在作品形态上表现为跨媒介融合与互动性升级趋势显著。一方面,一个IP可以从网络小说延伸至影视、游戏、动漫等十余种形态,形成立体化文化体验系统,网络文学IP全链条开发成为典型范式。另一方面,创作机制更加协同,通过云端协作、开源社区、众创平台实现分工协作,数字作品的创作机制更加灵活高效。如中国网络文学通过翻译平台与海外UGC二次创作,形成“本土原创—全球改编”的传播链,彰显了数字时代原创力的跨文化价值。
3.如何激发青年创作者原创活力
光明智库:“文化创造核心在人”,青年创作者作为数字时代文化原创的生力军,其创作优势与需求有哪些?如何为他们搭建更友好的原创生态,进一步提升原创能力?
张荻荻:当代青年创作者的创作实践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是个性化表达。他们勇于展现独特的兴趣与精神追求,在垂直领域持续深耕,以此凝聚高黏合度的同好社群,推动“创作型消费者”群体的形成与壮大。二是在场式叙事。其创作紧密围绕工作、学习、休闲等日常场景,构建具有共鸣感的日常生活美学,同时,敏锐捕捉社会热点与民生关切,以鲜活视角记录并回应时代脉动。
作为提升文化原创力的关键力量,青年创作者凭借其蓬勃朝气、深刻的时代洞察与出色的数字素养,展现出巨大潜力。然而,青年创作者常因初始知名度低、资源匮乏而难以突围,作品易湮没于信息洪流中。为支持青年创作者发展,应加快构建系统化的支撑体系:一是提升平台能见度。鼓励平台优化算法机制,主动识别潜力新人,通过设立“青年创作专区”或“新星计划”提升内容曝光度,助力突破流量壁垒。二是健全评价与扶持机制。推动专业评论家与文化机构关注青年创作力量,通过专项奖项、创作展览等活动搭建展示平台。同时,提供创作津贴、启动资金、税收优惠等实质性支持,缓解初期生存压力,促进原创孵化。三是构建友好型创作生态。在社会层面,加强正向舆论引导,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在行业内部,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发挥资深创作者“传帮带”作用,推动组建创作者联盟与跨领域协作网络,促进经验分享与资源互助,形成持续赋能的支撑体系。
孙芊芊:青年创作者既深谙技术逻辑又秉持新锐表达,是文化科技融合方面的“超级创作者”,展现出“技术共生”的典型特点,已成为数字文化原创的关键力量。他们善于将传统文化进行现代表达,将知识密度和技术质感融为一体,发挥着文化传承“转译者”的作用。青年创作者的创作需求集中体现为赋能与守护的双重渴求。在技术赋能方面,青年创作者对技术的需求已超越基础工具使用,更倾向于进阶能力的提升与多场景适配。为青年创作者培养更友好的创作环境,重在构建支持和鼓励原创的发展生态。平台侧要打造成长友好型支撑体系,构建“基础工具—进阶课程—实训项目”的阶梯式能力提升培训体系。行业侧需构建“全周期护航”治理网络,联动高校建立“数字创作实训基地”,推广“扶青计划”,制定青年创作者AI使用指南,依托数字版权链提供“一键确权”服务等。社会侧则要营造价值认同的文化氛围,通过“青年创作沙龙”等活动推广非流量导向案例,拓展职业发展路径,打通从创作到就业、创业的通道,把创作能力转化为职业竞争力。
宋琢:作为数字时代的原住民,青年创作者有着更为细分和丰富的表达视角以及多维视角带来的创新创造能力,同时他们的表达方式也较为个性化、碎片化。文化创作是他们与社会联结、获得身份认同的途径之一,他们需要在互动中汲取灵感、调整方向。为此,应定期开展一些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创意素养”课程或创作工作坊项目,不仅要助力青年创作者更好地驾驭技术工具,丰富青年创作者关于版权保护、项目运营、价值开发的知识,更要引导青年创作者提升审美情操,筑牢人民性根基,努力成长为新时代坚守使命与担当的文艺创作者。
4.在数字工具应用中坚守原创内核
光明智库:数字技术极大拓宽了文化创作的表达边界,但AIGC等技术工具的便利性也可能产生“创作依赖”等问题。在数字时代,创作者、平台与行业如何在充分用好数字技术工具的同时坚守文化原创的内核?
张荻荻:对创作者而言,锚定主体性是根本。提升文化原创能力,首先要在工具赋能中坚守思想主体性,将技术定位于“事务性助手”而非“创意替代者”。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激励引导与教育培训,提升创作者综合素养,树立“技术为我所用”的主体意识,坚持以技术赋能而非被技术异化。如网络文学创作中,采用“AI预处理+人类精加工”流程,让大模型完成史料梳理等机械劳动,创作者自身则专注于人物关系推演与世界观建构。另一方面,强化创作者自觉,持续倡导以人为本的创作立场与内容为王的创作理念,激发创作者的想象力与审美力,确立“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意识。
宋琢:对于平台来说,应当承担起文化原创保护者、培育者的责任,用好自身信息分发和内容匹配的“算法权力”。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应构建“激励原创、约束套利”的良性环境,优先挖掘、推广在艺术性、思想性与科技赋能方面具有突破性的作品,避免纯粹以流量和热度为衡量标准,减少同质化作品的推荐分发,用算法帮助原创性、多样性、高质量的作品脱颖而出。加强原创保护的“智能防线”,利用AI监测、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技术,为原创作品提供确权、授权和维权的全链条保护。建立“原创友好型”激励机制,通过规则设计引导创作方向。如中国音数协联合16家平台发布的《网络文学行业反洗稿自律公约》,创新性地将原创贡献度纳入流量分配体系。将算法治理纳入平台监管核心指标,强制推荐系统增加“创新度”“艺术性”等价值参数权重;利用信息技术动态监测创作趋势,通过算法干预防范同质化风险,引导内容品质提升。此外,打造一些聚焦“创作过程”的社区,为创作者提供平等交流的空间,并将公众的注意力从对成品的惊叹,扩展至对创意诞生的尊重。
孙芊芊:对行业而言,开展协同治理是保障。行业组织要牵头制定技术应用指南和伦理准则,确立创作边界的“行业标尺”,平衡技术创新与原创保护的协调统一。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华为云、蚂蚁区块链等建设的“数字版权链(DCI体系3.0)”创新应用项目,用户可方便申请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编码,实现“创作即可确权”的登记管理服务。此外,应制定关于使用AI进行文化创作的行业自律公约,明确尊重原创、保护隐私等基本原则。成立行业性的原创支持联盟,对恶意侵权者进行联合抵制,为权益受害的中小创作者提供法律援助。制定原创内容认证与溯源标准,为原创作品生成唯一、可追溯的“数字指纹”。充分发挥行业自治作用,推动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制定技术应用伦理规范与原创性标准。例如建立AIGC内容标注公约,要求明确标识人工智能的参与程度;开展面向从业者的素养培训,强化科技伦理、版权法规与批判性思维教育;通过行业自查、发布原创生态年报、设立“原创力奖项”等举措,培育以创新为荣、以抄袭为耻的健康风气。
5.系统营造激发原创活力的整体环境
光明智库:从制度层面,如何构建保障原创者权益的“保障网”,为提升原创能力营造良好环境?
孙芊芊:数字技术重构下的文化治理正面临着传承创新、安全保障、风险防范的新挑战。亟须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障之间找到平衡,运用系统思维创新文化治理模式。在制度层面,要完善全链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创新,明确版权归属与责任边界,推动著作权法增设“AI创作特别条款”。加强司法创新,建立技术适配型审判机制,推广“技术调查官+知识产权法官”的合议庭模式,组建AI版权纠纷专门法庭。建立“区块链存证优先”的证据规则,发布典型案例指引,明确AI洗稿、数据盗用等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在社会层面,要构建多元联动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治理的渠道,鼓励公众、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对文化产品和平台算法进行社会监督,形成外部制约力量。加强全社会数字素养与科技伦理教育,帮助公众提升媒介辨识能力和批判性思维,培养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加强复合型文化治理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数字技术与文化治理”等专业方向,培养既懂文化规律、法律知识,又掌握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张荻荻:从国际经验看,严格且高效的版权制度是提升原创能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应加快构建涵盖创作者、平台与行业在内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制度构建与行业协同,着力完善法律与监管,积极营造尊重原创、保护创新、激励创造的良性文化生态。一是明确权属,健全法律体系。针对新业态不断涌现而现有法律法规覆盖不足、操作性弱、效力层级低等问题,应加快专门立法,建立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伦理与应用规范。重点明确AI生成内容、新型数字文化产品等的权属界定标准,细化合理使用与侵权抄袭的判定边界,并完善赔偿及惩罚制度,使创作者与平台均有法可依。二是技术赋能,完善溯源机制。加强数字文化产品的版权登记与审查,加快推动基于区块链的创作溯源系统建设,实现作品从生成到传播的全流程可追溯,为版权认定与侵权追责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三是协同治理,提升执法效能。严格执法,强化对人工智能审核、大数据监测等环节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优化维权流程,设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维权通道,推广在线诉讼与诉前调解,提升案件处理效率;推进系统治理,着力破解多头执法与地方保护的难题,明确权责划分,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执法机制。
宋琢:在制度层面,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增补、修订的方式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其适应技术应用的发展动向。区分人机协同中的不同模式,如“人类主导的AI辅助创作”或“AI主导的人类创作”,并分别为其设定权利归属与保护规则。同时,规范商业AI数据采集和训练的行为,要求商业性AI训练在获取数据时必须明确告知使用目的、方式和边界。同时,应大力探索和推广更为便捷的版权交易工具,使创作者能够自主、灵活地管理其作品的授权与交易,充分享有凭借原创劳动获益的权利。
《光明日报》(2025年11月06日12版)
编辑:王友振







